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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务院:矿领导不下井视为擅离职守 按上限处罚
               2010年07月24日   进入评论

     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23日在中国政府网登载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称,煤矿、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、同时升井,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,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,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。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,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,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    通知指出,近年来,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,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、趋于好转,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,事故总量仍然很大,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,重特大事故多发频 发,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,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、安全管理薄弱、主体责任不落实,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。

      此外,通知强调,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,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,要根据情节轻重,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;后果特别严重、影响特别恶劣的,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
      国家安监总局23日通报称,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类事故共死亡33876人,同比减少4174人,下降11.0%。从行业(领域)来看,工矿商贸事故死亡 4595人,占全年控制指标的40.6%,在控制指标进度目标以内,其中煤矿事故死亡1261人,占全年控制指标的48.6%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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